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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县城市低保对象认定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来源:宜章县民政局  作者:宜章县民政局  时间:2018-03-27

宜政办函〔20183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省市驻宜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低保制度,全面精准认定城市低保对象,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开展城市低保对象认定清理整顿工作。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实施城市低保制度,纠正过去贯彻实施城市低保制度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全面精准认定城市低保对象,彻底清理城市低保中的违规保障问题,实现精准认定、精准救助。

二、工作任务

对现有城市低保对象进行重新认定清理整顿,将符合条件的城市困难家庭以户为单位纳入城市低保(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430元)。重点核查以下问题:

(一)不按标准施保的问题。彻底清理整顿未严格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确定城市低保对象的问题。按照城市低保制度规定的程序,将所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城市贫困家庭纳入城市低保,并根据其困难程度分别给予一类、二类、三类三种不同类别的保障。

(二)拆户保的问题。坚决清理同一家庭中只保障部分人员的拆户保问题,一律以户重新申请和审核,强化家庭赡养、抚养和扶养责任。除按《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和中残联等七部委下发的《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残联发〔201534号)规定,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和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申请审核可以按照单人户纳入城市低保以外,其他城市低保对象必须全部按户保障。

(三)违规保的问题。政策保”“维稳保(如涉军群体、失地农民、破产企业等)等整体纳入城市低保的特殊群体,先要无条件退出低保。如符合低保条件,再按规定程序申请,经审核审批后纳入低保。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根据其生活困难情况,按照现行政策相应纳入优抚解困、失地农民保障、征地拆迁补偿等政策范围,或享受临时救助、医疗救助、住房保障、教育救助等救助政策,确保其基本生活有保障。对违规纳入城市低保的关系保,一律退出低保。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315331日)

召开动员会议,印发工作方案,全面部署启动。各乡镇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更加细化的认定清理整顿方案,进一步落实领导责任,明确工作职责,将责任落实到人。

(二)清理整顿阶段(201841日至531日)

对现有的城市低保对象重新进行申请和认定。从41日起,所有城市低保对象全部暂时停发保障金,待重新申报审批完成后,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按重新核定的补助标准,从20184月开始计发(瑶矿矿区低保20181月已全部暂停,对瑶矿矿区符合条件的原低保户从20181月开始计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从20184月起停止保障。停发保障金期间,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对象,各乡镇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1.户主申请(415日前)。符合低保申报资格的家庭(包括原在册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和新增对象),于2018410日前,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一致的)或长期居住地(户籍与常期居住地不一致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签订《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如实填写《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新增(年审)对象数据录入》,并提供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致贫原因等相关材料。

2.入户调查和经济状况信息核对(430日前)。各乡镇在420日前,将申报对象的基础信息资料(授权书、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数据录入电子档)报送县民政局核对中心进行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已通过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的家庭,可以不再进行核对。在进行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期间,乡镇人民政府派2名(含)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对象逐一入户现场调查,对照《宜章县城市家庭困难情况综合调查评估(试行)》进行困难状况评估,现场填写《宜章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入户调查和审核审批表》,详细记录其家庭人口结构、收入、财产、生活等状况,并签署调查人姓名,实行谁调查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

3.民主评议和初评结果公示(510日前)。对通过入户调查和核对的对象,由乡镇驻社区(居委会)领导、驻社区(居委会)干部、社区(居委会)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成员、居民代表、党员代表等组成15人以上的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当场陈述的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状况及乡镇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综合评议,作好记录并公布评议结果。县民政局根据实际情况派人参加民主评议。

4.乡镇审核(520日前)。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低保政策和保障标准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召开乡镇评审会,拟定享受类别和人口,公示审核结果,对审核结果进行汇总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签字,报县民政局审批。

5.县级审批(531日前)。县城市低保对象认定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门力量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对各乡镇认定清理的情况进行入户抽查,并结合家庭档案及相关资料逐户审查,作出审批结论。审批结果由县民政局委托乡镇民政办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和社区(居委会)宣传栏进行公示,公示期满(7天)无异议的认定为城市低保对象。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

6.建立台账。完成数字民政社会救助信息数据系统录入,对于本次清理整顿后享受低保的家庭,要全面、详细、准确地将其信息录入到湖南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建立身份证、户口簿、授权书、《申请表》、《审批表》等电子档案资料。

(三)督促检查阶段(20186月)

6月上旬,由县政府督查室和县城市低保对象认定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乡镇清理整顿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看入户调查率是否达到100%、民主评议率是否达到100%、对象公示率是否达到100%拆户保”“违规保和漏报现象是否仍然存在等,做到问题发现一起、纠正一起、责任追究一起。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宜章县城市低保对象认定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县委统战部部长张利海任组长,县政府副县长施瀚文任常务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杨跃勇、县民政局局长谭小明任副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详见附件1),负责此次清理整顿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核对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为本次清理整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成立专门工作班子,抽调精干力量,确保此次清理整顿工作如期完成并取得实效。

(二)严格审批程序。进一步规范乡镇初审工作,乡镇入户调查率必须达到100%,民主评议要真评真议,确保审核审批的第一步真实准确。县城市低保对象认定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要严把复核审批关,对国家公职人员、低保经办人及社区(居委会)近亲属享受低保的家庭,要全部入户核查,坚决防止优亲厚友。要进一步落实公示公开制度,各乡镇、社区(居委会)要在固定公示栏公开低保政策和审核、审批结果。城市低保对象审批结果长期公示的名单要由县民政局加盖公章,坚决杜绝选择性公示行为,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乡镇要组织入户调查干部进行低保政策培训,做到政策培训到位、政策执行不走样。要充分发挥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政策,提高政策知晓率,增强经办人员工作责任和人民群众主动参与意识。

(四)做好信访维稳工作。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要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积极防范和妥善处置信访、舆情事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统一政策答复口径,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将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矛盾解决在基层,防止激化矛盾、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极端事件。瑶岗仙钨矿离退休人员管理中心要积极主动配合瑶岗仙镇人民政府做好瑶矿矿区低保清理整顿和信访维稳工作;杨梅山矿区管理服务中心要积极主动配合杨梅山镇人民政府和玉溪镇人民政府做好瑶矿矿区低保清理整顿和信访维稳工作。

(五)严格责任追究。此次认定清理整顿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乡镇要将目标任务进行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责任人;特别是要强化乡镇对驻社区(居委会)干部和社区(居委会)两委干部的直接调查责任。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认定清理整顿中工作不力、把关不严、优亲厚友等违纪违规问题,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附件:1.宜章县城市低保对象认定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

名单

2.宜章县城市家庭困难情况综合调查评估表

 

 

宜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316

 

 

 

 

 

 

附件1

宜章县城市低保对象认定清理整顿

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长:张利海  县委常委、县委统战部部长

常务副组长:施瀚文  县政府副县长

   长:杨跃勇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谭小明  县民政局局长

     员:欧阳华  县教育局局长

邓昌华  县财政局局长

范儒辉  县人社局局长

陈国群  县住建局局长

欧任青  县食药工质局局长

曾红斌  县卫生计生局局长

   县扶贫办主任

颜智龙  县公安局副局长

李志坚  县残联理事长

王英长  瑶岗仙钨矿离退休人员管理中心主任

黄志勇  杨梅山矿区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黄健仁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附件2

宜章县城市家庭困难情况综合调查评估表

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家庭人口:     家庭住址:

序号

计分项目及标准

得分

序号

减分项目及标准

得分

1

父死母改嫁,未满16周岁的;家庭成员主要是老年人(60周岁以上)或未成年人(16周岁以下)且无经济收入来源,法定赡养、抚(扶,下同)养人均因病、因残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而无赡养、抚养能力的家庭,该户计25

 

1

家庭成员(含父母、分户子女或子女配偶)中有国家公职人员或国有企业员工(含退职、退休)的,该户减20分。(确因家庭特别困难的,红表备案,报县政府批准)

 

2

家庭成员持有一级、二级残疾证或者患重大疾病(白血病、恶性肿瘤、尿毒症、重度精神病等)或长期瘫痪卧床无劳动能力并无经济来源,每人计10分(但该项中的同一人不重复计分)。

 

2

家庭成员(含父母、分户子女或子女配偶)开办公司、企业的,拥有或经常使用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摩托车)、船舶、大型农具的,该户减20分。

 

3

家庭主要劳动力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当年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且需继续治疗的家庭或因患慢性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每1名患者计10分。

 

3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商品房的,房屋面积在60m2以内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m2以内的不减分,总面积超过20m2以内的,该户减5分,超过20m2以上的,减10分。拥有商业门面的,减20分。子女(父母)购买了商业门面的每户减20分;子女(父母)购买(自建)住房且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减5分。

 

4

家庭主要劳动力患慢性疾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提供当年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及诊疗费用收据),每1名患者计4分。

 

4

家庭成员有购买地下六合彩或有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尚未改正的,该户减20分。

 

5

当年因突发性事件(无责任方)而导致主要家庭成员死亡、重残或当年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经核定,造成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该户计10分。

 

5

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在县内择校的,该户减5分;到县外就读的,该户减10分。

 

6

家庭成员当年发生无责任方重大意外事故造成自负医药费超过3万元以上的或家庭成员当年因其它大病自负超过3万元以上,该户计5分。

 

6

分户应尽赡养、抚(扶)养人且具有赡养、抚(扶)养能力的,如果只有1户赡养、抚(扶)养人,减3分;有2户的,减7分;有3户的,减12分;有4户的,减18分;类似情况每多1户相应递加扣分。

 

7

有未成年人的丧偶单亲家庭、有未成年人的离异未再婚且患重病或者慢性疾病的家庭,每1名未成年人计3

 

7

家庭成员(含父母、分户的子女或子女配偶)从事个体工商或办种(养)殖场的,该户减10分。

 

8

家庭主要劳动力3-4级残疾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每1名残疾人计3分。

 

8

属现任社区干部或低保经办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该户减10分。

 

9

家庭成员有年龄超过70岁以上且子女属低保对象的或子女超过60周岁的,该户计3分。

 

9

家中拥有立式空调、高档电器等非生活必需品的;有高价值收藏、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该户减3分;家庭有160岁以下完全劳动力的,每1名减3分。

 

10

有子女上大学的,每一名计3分;有子女上县内高中的,每一名计3分,但累计加分不超过6分。

 

10

有隐瞒家庭成员和家庭经济状况及弄虚作假的减30分。

 

计分项目合计得分:_____分,减分项目合计得分:_______分,最后实际综合得分:______分。保障类别:A15分以上(含15分);B1014分;C59分。同时,5分以上的家庭月人均收入必须低于当年城市低保标准。否则,无论得分多少都不能申请城市低保(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家庭成员患病当年个人承担医药费超过其家庭收入总和的除外)。

 

评估人(乡镇、社区干部)签字:                 申请人签字:         评估时间:

 

说明:11-9项计分项每1名家庭成员只能计算一项,就高不就低,多计或重复计分无效;

2.必须按照相应计分项规定提供原始计分依据,无依据者不计分;

3.严禁只算计分项目,不计算应减分项目,低保申请家庭必须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收入及

子女基本情况,否则,视为隐瞒家庭情况,自动放弃低保;

4.慢性疾病是指:即脑血管意外长期卧床、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硬化晚期、系统性红斑

狼疮、糖尿病(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分裂

性感情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

迟滞)、肾病综合症、帕金森病、冠心病(心功能三级以上)、肺心病(心功能三级

以上)、肺结核(活动期)、风心病(心功能三级以上)、甲亢(甲亢性以及病心功

能三级以上)、哮喘、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重症肌无力、血友病、癫痫、系统

性硬皮病、多发性骨髓瘤、垂体瘤、银屑病。须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诊断书或经审批

的特殊门诊审批表和当年诊疗费用收据。

5.有残疾但无法提供残疾证且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或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分值不够5

分的),以入户调查、民主评议认定,依据相关规定办理。

6.对于家庭成员中有成年重残人员的情况。先评分,分值5分以上的,整户纳入;分值不

5分的,生活困难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和分户应尽赡、抚、扶养义务人的家庭人

均收入低于1064元)按照单人保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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