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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章县民政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宜章县民政局  作者:不详  时间:2018-06-06


宜民发〔201848

 

章县民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民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整合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意见》(湘政发〔2012〕58号)及各相关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的精神,结合宜章县民政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宜章县民政局

2018年5月7日

 

 

 

 

附件1

 

宜章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

   

 

  第一条  为推动全县社会救助事业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社会救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和省、市、县级财政安排,用于维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和改善基本民生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积极加强与县财政局沟通协商,根据社会救助工作实际,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的投入,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用于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工作。主要包括: 

  (一)为家庭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困难家庭发放基本生活救助金; 

  (二)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等特困人员发放救助供养金; 

(三)为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或个人)发放短期基本生活救助金;

(四)为部分特困人员、临时救助对象等有特殊需要的困难群众,统一采购、发放衣物、被褥、粮油等生活必需品;

(五)为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提供政府购买的照料、护理服务;

第六条  根据社会救助工作需要,积极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补助资金与本级资金,科学规划,合理使用,全面提升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的执行进度和使用效益。年度累计结余资金不得超过资金总量的10%,并于年底前将本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报省、市民政部门。

第七条  使用补助资金主要为发放现金、采购实物、购买服务三种方式。

用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的补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将补助资金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帐户。会同财政,为救助对象在代理金融机构办理接受补助资金的账户,也可依托社会保障卡、惠农资金一卡通等发放,同时督促金融机构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免收帐户管理费用。用于紧急临时救助的补助资金,可以通过现金发放,再补办相关手续。

用于购买为特困人员和临时救助提供的衣物、被褥、粮油等生活必需品的补助资金应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用于临时救助的小额资金和物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并备案。县民政局要加强监管,按月复核备案情况,同时会同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情况开展不定期联合督查。

用于为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提供的照料、护理等有偿服务应按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支付给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了护理协议并为救助对象提供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或个人,一般不直接支付给救助对象。

  第八条 各乡镇民政办会同乡镇财政所,按照规定对本地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县民政局。县民政部门将会同财政,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对于全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支出少于当年补助资金的地方,县民政局将会同财政局,在下一年度分配补助资金时适当减少对该乡镇的补助。

第九条  要按程序严格审核各类救助对象,确保救助对象真实准确,不得虚报救助人员,擅自扩大救助范围,不得优亲厚友。对监管不力、渎职失职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条  要对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严禁用于办公经费、人员经费、项目经费或其他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受贿等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资金外,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宜章县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号)和湖南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530号文件 进一步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1525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是指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预算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按规定用于城乡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的专项资金。资金的主要来源为各级政府年度公共财政预算和彩票公益金预算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对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资助;对政策规定的救助对象住院符合基本医疗规定自负费用的补助;对政策规定的救助对象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助。

不得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管理费;不得列支病人或陪护人员的生活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其他医疗费用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用于生产经营、发放工作人员补助(贴)费、支付工程款等;不得以任何名义将医疗救助资金切块划拨到与医疗救助无关的行政事业单位等;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改变资金的使用性质、范围。

第五条  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支付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医疗救助应救部分医疗救助资金,民政部门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对不能通过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医疗费用补助支出,民政部门审核、审批完成后,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六条  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对虚报情况骗取上级补助资金的,根据情况核减或停拨补助资金。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年终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资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资金总额的10%

第七条  联合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定期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宜章县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与

维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及维修补助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建设及维修项目顺利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与维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指中央、省、市、县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及省、市本级财政预算内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维修、提质扩容及优化服务。

第三条  对补助资金分配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要科学制定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维修项目规划,分轻重缓急列出建设、维修项目清单。

第五条  根据省民政厅下达的农村养老服务机构维修项目补助资金控制数,结合我县实际申报情况,在申报后的一个月内从民政项目库中选取并确定项目,报省、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绩效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建立绩效评价与补助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每年选取部分重点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安排依据,对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管理规范的地方,予以继续支持;对未达到绩效目标或绩效评价反映项目效益差的地方,在下一年度资金安排予以缓拨、核减补助资金。

第七条  坚持专款专用,严格按规定范围使用补助资金。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严禁用于补充行政事业单位经费;严禁用于对外借款以及为经济合同提供担保;严禁用于供养服务机构运转经费、解决工作人员工资和福利待遇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

第八条  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项目单位的实施进度和补助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联系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检查处理,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套取补助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宜章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管理,确保救助资金及时拨付和运行安全,充分发挥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意见》(湘政办发〔20125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由上级财政下拨的和本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自然灾害倒房恢复重建补助、其他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和社会组织、个人捐赠的救灾资金及救灾资金专户利息收入等资金。  

第三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分级负责,分级负担。救灾工作实行分级负责,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实行分级负担。要按照相关要求,积极争取县人民政府将救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时,根据灾情及损失情况,积极争取上级给予支持和补助。 

()突出重点,分类救助。根据因灾损失情况和自救能力等因素合理安排救灾资金,优先安排重灾区,根据灾民受灾程度、经济状况和自救能力,分类给予救助。 

()专款专用,专账管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平均分配或者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提取包括工作经费在内的各项费用。救助和接收捐赠所需工作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救灾救助和社会捐赠工作正常开展。   

()公开、公平、公正。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发放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受灾人口紧急转移安置;  

()受灾人员口粮、饮用水、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人员住房恢复重建;   

()受灾人员伤病救治; 

()抚慰因灾遇难人员亲属。

第五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不得平均分配、有偿使用、提取周转金、拆分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第六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审批、分配、拨付和发放程序:县级民政局收到上级下拨救灾救助资金的文件后,要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程序,通过 “本人申请、村级评议、乡镇审核、县级民政审批四个工作步骤确定救助对象,并提出具体分配使用方案,附灾民救助对象花名册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乡镇提供的花名册应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救助金额、存折(银行卡)帐号。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方案,由县级财政部门按花名册,及时将救助资金直接拨入救助对象的存折(银行卡)帐号。对无法实行社会化发放的灾民应急救助资金,由县级财政局及时将救助资金拨付到乡(镇)财政所,由乡(镇)财政所会同乡(镇)民政办按批准的方案,将应急救助资金直接发放到户到人。现金的发放严格坚持谁发放、谁签字、谁负责。对灾后重建资金要一次性将补助资金计划落实到户,按施工进度分期拨付资金;对冬春救济资金通过采购救灾物资以实物形式发放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拨付和发放的时间要求:积极加强与财政、代发金融机构的工作衔接,加快资金拨付和发放进度。收到上级拨款文件后,灾害应急救助资金要在5日内落实到户到人;灾民倒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灾民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和受灾群众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等要在15个工作日内落实到户到人。上级资金下达文件有时限要求的,按规定时限要求拨付和发放。  

第八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发放与管理中的民主公开要求:县民政局要指导乡、村两级成立农村自然实灾害生活救助民主评议小组,在对受灾群众家庭受灾情况、自救能力进行综合评议、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民主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经县民政局审定后的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要在村务公开栏、乡镇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县民政局通过网络、政务公开栏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救助资金发放政策、发放情况,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捐赠资金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向捐赠者反馈。  

第九条 自然救灾生活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县民政局要抽调相关人员每年对本辖区内的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情况上报市民政局。同时,自觉接受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县民政局不定期联合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各乡镇的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屡查屡犯或长期整改不到位的地方,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依法追究经办人员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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