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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章县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做好清明期间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作者: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编稿时间:2017-04-04

清明期间,全县将持续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为深刻汲取4月3日赤石乡森林火灾事故的教训,进一步严防森林火灾事故发生,保护全县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全县林区均为森林高火险区,清明期间为森林高火险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现就切实做好清明期间森林防火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森林防火“十不准”:

(一)不准上坟烧纸、烧香、燃放鞭炮;

(二)不准焚烧地边、地堰;

(三)不准携带火种进山、进林区;

(四)不准在树下堆积、焚烧秸杆、树叶;

(五)不准在野外吸烟、野炊、烤火;

(六)不准在林区内从事野营、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时用火;

(七)不准擅自在林区进行射击、爆破等易燃作业;

(八)不准擅自进入林区进行挖掘、运输等生产作业;

(九)不准智障、精神病患者和儿童私自进入林区活动;

(十)不准进入林区放牧、砍柴。

二、各乡镇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要组织乡镇、村组干部加强巡查,严堵死守山口、路口,严禁带火、带烛、带鞭炮进山,坚决杜绝一切野外违规用火。

三、乡、村、组巡逻人员、护林员要按各自的巡护区域上岗巡查,并严格按照要求鸣锣预警,做到每个村组、每个山场、每个地块都有人管,切实把火源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各级党员干部要带头树新风,自觉抵制陈规陋习,倡导文明祭扫。广大群众要自觉提高森林防火意识,对发现在山上烧纸、点香、燃烛、燃放鞭炮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报警电话:110、3756427)。

鼓励全县公民积极举报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凡为公安机关破案提供重要线索,或者直接扭送森林火灾违法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机关的,分别给予1000元至3000元的奖励。

五、对责任落实不到位、防范不严格,引发山林火灾事故的,要严肃问责。对失火烧山,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宜章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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