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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办发[2017]29号文件、宜发[2013]7号文件、宜开发[2017]1号文件税、费政策(摘要)
来源:开发区管委会 作者: 时间:2017-12-04

涉税方面:

湘办发[2017]29号文件:

三、给予财税支持。全面落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小微企业发展、科技创新、创业就业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稳定吸纳当地劳动力且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占比达到15%以上的企业,从投产之年其连续三年按企业所缴主体税种和土地使用税省级部分依法予以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奖补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宜发[2013]7号文件:

三、优惠政策和鼓励措施

5.增加财政投入。

(1)对年缴纳税额县级所得部分在100万以上的入园新建企业,自取得主营业务收入时起,5年内县财政每年按相当于其上缴各项税收中的县级所得部分(即:县级留成部分,约占总税额30%,下同)50%以上的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3)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生产型企业,自投产年度起,由县财政连续5年按相当于企业上缴税收县级留成部分100%奖励给企业;对新引进的国内500强生产型企业、上市生产型企业或重大中、省企业,自投产年度起,由县财政连续3年按照相当于企业上缴税收县级留成部分100%奖励给企业。

 

宜开发[2017]1号文件:

18.对落户园区3年内年纳税额在100-500万元的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县财政3年内每年从产业引导资金中给予1%贷款贴息;突破500万元的给予2%的贷款贴息。单个企业贴息金额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22.对落户园区的企业,自取得主营业务收入,达到约定税收要求额度的,5年后每年递增税收达15%以上(含15%)的,县财政从产业引导资金中安排递增部分县级留成的10%奖励给企业,用于鼓励企业扩大生产、科技创新。

 

 

涉费方面:

湘办发[2017]29号文件:

四、降低企业费用。对新入驻园区标准厂房的企业,支持市县财政对厂房租金予以补助,省财政从企业投产之日起,按照年租金30%的标准给予连续三年补助。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现有土地用途前提下提高土地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土地价款。优先支持贫困地区企业通过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购入省内外低价电;支持企业建设分布式清洁能源自发用降低用电成本;降低农村工业(含农产品加工业)电价,实行城乡一般工业用电同价;农产品初加工业用电执行农业电价。

七、降低用工成本。实施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政策,对进入产业园区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由园区整合后统一实施,费率从12%起步,每年增加1%,逐年过渡至全省统一费率,其中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占比超过15%的企业,每年增加0.5%,逐年过渡至全省统一费率;同时按规定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流程。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批准后可暂缓1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好转后,应当按规定足额补缴相关费用。

 

 

宜发[2013]7号文件:

三、优惠政策和鼓励措施

5.增加财政投入。

(4)对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新批投资项目,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中央、省、市规定收取的行政收费和专项性收费,以及证照工本费用外,县属部分一律免收。一般性投资项目服务性收费,按收费标准的50%以下收取;“一事一议”项目的服务性收费,按收费标准的30%以下收取(投资者或业主享受该政策)。支持转移企业增资扩股或进行技术改造和自主创新,对已落地的鼓励类项目新增投资2亿元(农业项目减半)人民币以上的部分,办理手续过程中属县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全免;新增投资额1-2亿元人民币的部分,办理手续过程中属县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房地产业开发和非生产性住宅类建设项目除外)。本地企业符合条件的享受同等待遇。

(5)加大发展加工贸易的政策扶持。对实行海关计算机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人民币联网费补助;对设立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建设补贴。

(6)支持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发展(不包括国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对符合《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1年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企[2011]76号)规定从境外运回合作产品至国内口岸的企业,所发生的运保费,按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20%给予补助,计算运保费的资源产品进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